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如何判刑
1、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款根據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不同情節規定了三個不同檔次的刑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區別一般情節、“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次數、造成的影響以及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構成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解釋。
第二款是關于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盀樗颂峁枴?,是指違反國家關于書號管理的各種規定,向單位和個人提供書號的行為?!皶枴笔菄覟榱藢D書出版進行管理而設置的,從某種意義上講,相當于圖書出版的許可證,沒有書號,就不能出版圖書。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書號只能由出版機構自己使用,只有在協作出版的情況下,才允許出版機構將書號提供給協作的有關單位。
根據實踐中存在的實際情況,本款規定了以下兩種犯罪行為:
1.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這里所說的“出版淫穢書刊”,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向他人提供書號,造成了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本罪主要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2)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家關于出版方面的規定,實施了向他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提供書號的行為。(3)這一行為,必須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4)行為人在提供書號時,并不明知該書號將被用于出版淫穢書刊,即主觀上對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鑒于這種行為與直接制作、出版淫穢書刊不同,在處罰上,也應與故意出版淫穢書刊有所區別。
2.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明知他所提供的書號將被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仍然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同淫穢書刊出版人對出版淫穢書刊具有共同的故意。根據刑法關于共犯的規定,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出版淫穢書刊的故意行為。因此,本款規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出版淫穢書刊罪的規定處罰,而不能按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條的規定,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的目的,對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如制作、復制淫穢音像制品供自己觀看的,可以予以批評教育或者治安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如果有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則要視情節而定,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